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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适用国家监察法处置非党一般干部
更新时间:2018-03-30 17:58:55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3272次


3月26日是一个平常的日子,但对通渭县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来说,却是值得纪念的一天。当天,经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履职不到位的北城铺镇7名乡村干部进行处理,其中对2名非党一般干部(1人为镇项目干事,1人为驻村责任人)作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决定。

春节过后,第五纪检监察室在核查群众反映2017年北城铺镇政府在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责任不实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房屋受损、无人管等问题线索时发现,虽然致该贫困户家土墙坍塌损毁房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北城铺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没有落实,事前未能及时排摸处理安全隐患,而且事发后至调查时仍没有排除被损毁房屋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权必有责 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县纪委监委在约谈、问责相关5名党员干部的同时,认定有两名非党一般干部为国家监察法适用的对象,按照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做出了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决定。这也是自国家监察法公布实施后通渭县第一例适用处置非党一般干部的案例。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必将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供稿 李桢 张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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