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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资料三《案件检查业务知识》
更新时间:2014-08-06 14:57:14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6618次

——全县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讲稿

 

 

大的案件检查包括信访、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三大环节,其中的案件检查是关键环节,案件检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涉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党政纪条规、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财会、审计、金融、WTO等各类知识,涉及范围广、领域多,包括的业务知识非常广泛,由于时间有限,只能侧重讲以下六个问题,使大家对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的重点有所掌握,对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貌有个轮廓性认识。并对近年来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在案件检查业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作一说明。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纪委的四项职能是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反腐败工作的三大格局是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风,案件检查是惩罚体系的半壁江山。概括地说:查办案件一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二是反腐败斗争最有效的手段;三是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四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成果的重要标志;五是维护党章和国家法纪严肃性、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好方式。具体来说:

1、案件查处是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2001年由中纪委牵头查处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案值近达530亿元,逃税人民币300亿元。共有600人涉案,其中国家干部300人。高官有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元3万元。20011012日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存款)。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副关长接培勇、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厦门市委副书记刘峰、副市长蓝甫等一大批党政高官纷纷落马,是一件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窝案。同时迁出了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大搞封建迷信,共受贿1700多万元,被判处死缓,是一起典型的政治腐败、经济腐败和生活腐化为一体的案件。更为有趣的是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倒进了腐败的泥潭,常务副省长丛福奎也倒下了,程的两个秘书(关庆武、李真违法收受676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侵吞4839万元,被判处死刑)也分别因腐败而判刑。又如云南省委书记刘方仁和省长李嘉庭因腐败问题分别倒下。这充分说明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如果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但自己会变成腐败分子,而且会带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将整个班子带入腐败深渊。发人深省。目前腐败现象呈现十个特点:

1)腐败领域扩大(以前以经济腐败为主,现在集政治腐败和生活腐化为一体。如震惊全国的黑龙江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买官受贿案,更是触目惊心。从1995年到20024月,马德通过卖官等途径,疯狂敛财2385万元,涉及领导干部达260多人,全市10个县(市)的处级以上的50%都卷进来,人数之多是建国以来罕见的。

2)腐败部位集中(权力和资金高密集区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3)腐败性质恶劣(现今的腐败是多方位的,集思想、政治、经济、道德与生活腐败于一体,如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张二江就是一个五毒俱全典型,10多年来先后与107个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4)一把手腐败增多。

5)腐败分子的级别拔高。

6)涉案金额剧增。

7)作案手段隐蔽。

8)窝案串案增多。

9)家族腐败突出。

10)跨国腐败严重。(目前我国大约4000多涉嫌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在逃总金额达50亿元)。

案件检查能够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能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能够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挽回损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稳定群众情绪。

2、案件检查是从严治党、治政,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案件检查工作,发挥惩处教育作用,消除消极腐败的危险,才能适应长期执政的需要,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目前面临着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抵御风险重大历史性问题的考验,面临着“四大危险”的考验,务必加大查处腐败行为的力度,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3、案件查处是遵循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体现。200513日党中央制定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既要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同时通过对所办案件暴露问题的深刻剖析,寻找在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漫延的土壤。

4、查处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体现。查处案件是《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的违纪违法行为,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推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目前各级干部在具体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干部不懂法,更无从谈起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行政,通俗地说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不能做,不能乱作为和不作为。

5、查处案件是反腐败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还处于腐败易发多发的时期,一些地区、行业和部门的腐败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如果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党风廉政教育就没有说服力,纠风工作就没有约束力,监督就没有威慑力,改革治本、保护干部就没有推动力。

党中央、中纪委十分重视反腐败斗争和查办案件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今后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必须强化对查办案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认真查办本乡镇和本单位发生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全面适应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规依法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各级党组织务必掌握查办案件的知识。

二、关于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

案件检查的程序包括:1、受理2、初步核实3、立案4、调查5、移送审理五个环节。

<>受理:该过程是信访办理和案件检查交叉进行的过程。

1、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对象违反党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同时也说明了受理范围)

监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级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包括四类:(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3)下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领导人员;(4)乡、镇政府的公务员及其乡、镇政府任命的其它人员。

2、受理的五个特征:(1)受理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2)受理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和监察对象;(3)受理对象必须实施了违反党、政纪的行为;(4)受理必须严格审查检举材料是否具备初核的条件;(5)受理的目的是追究违纪者的党、政纪处分。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并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检举控告材料纪检组织必须认真受理。

3、受理材料的来源:(1)检举控告的;(2)领导交办的;(3)有关机关移送的;(4)违纪者供述的;(5)办案中、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纠风工作、执法监察中发现的;(6)网络舆情信息反映的。

4、受理的要求:(1)认真负责。按照政策和程序办理;(2)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3)保守秘密。

<>初核。

1、概念。初核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的活动。意义:初核为立案提供依据,为案件调查奠定了一定基础,是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调查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对主要问题、容易调查的问题必须查清,对证据及时收集并加以固定,为立案提供依据并及时立案查处。

2、初核的要求 (1)迅速及时;(2)突出重点;(3)细致完备;(4)保守秘密。

3、初核的程序 (1)办理的初核手续。凡承办纪检监察室直接初核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组织初核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2)确定初核人员。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人员组成初核组,也可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初核组。初核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3)制定初核方案。内容包括初核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等。初核方案应报纪检监察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初核的实施:A、初核意见的通报,纪检监察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通报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为保密可不通报。B、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工作,应注意策略,讲话要有分寸,不能泄露案情。初核一般在外围核查,最忌触动案件当事人和惊动核心人物。C、深入群众调查核实,要以听取群众反映为主,切忌透露有关案情,以免引起怀疑,造成不良影响。D、撰写初核报告并审批。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核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初查人员要在初核报告上签名,纪检监察室要对初核报告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4、对初核结果的处理   有五种情况

1)对经初核反映问题不实的,可对被反映人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错告的要帮助检举人吸取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的要追究检举人的责任。秘密调查没有被社会知晓的即可初核了结。

2)对经初核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立案追究责任的,应建议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和《行政监察建议书》的形式。A、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B、责成被反映人做出书面检查;C、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D、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E、调整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F、通报批评;G、退出违纪所得。

(3)依法应当由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由此进入第三程序立案。初核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填写《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

 <>立案

 1、立案的条件:(1)确有违纪事实;(2)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立案的要求:(1)准确及时。切忌仓促立案和拖拉立案,该立即立,不超时,不拖后。(2)分级立案,一案一立。(3)手续完备。要将《立案呈批报告》由纪检监察室起草审核后连同初核报告一起报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立案,然后由纪检监察室或乡镇及单位的纪检组织填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决定书》同时还要抄送干部主管单位和被调查的党组织或行政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立案的,要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

 <>调查

 在案件检查的全过程中,调查是关键环节。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1、调查前的准备。首先要组织调查组,要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担任调查组长,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根据案情可采取单独式或联合式即单一式及母子式的调查组形式展开调查。其次要熟悉案情,掌握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三要拟定调查方案,包括要查清的问题及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确定调查对象等。

 2、调查的实施。(1)向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宣布立案决定,全力配合调查,向被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指明不配合调查应承担的后果。宣布立案后,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不得出境、出差或调动、提拔和奖励。(2)实施调查方案。主要是掌握清楚案件事实和被查人的基本情况,一贯表现,认错态度。其次是及时、全面调查收集各类证据。第三是询问证人和受侵害人,精心制作谈话笔录。第四是要用正确的谈话技巧和策略,同被调查人谈话,如实做好谈话笔录。(以上二、三、四方面在案件检查中非常重要,放在后面第三个大问题中作一专题介绍)。第五实施案件检查措施。包括组织措施a、停职检查,根据《条例》第26条和《监察法》第204款的规定,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停职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b、暂停公务活动。调查措施共有8种:a、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材料、会议记录和书面材料;b、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和报送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这里要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阻扰。c、正确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是《案件检查条例》第28条第(三)项规定的,是《监察法》第20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党内家法;d、进行录音、拍照、摄像;e、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f、暂予扣留,封存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g、查核并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h、责成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3、实施调查的要求

1)坚持原则,客观公正;(2)严肃认真,深入细致;(3)把握时机,确定重点;(4)着眼教育,促使转变;(5)定期分析,及时报告。

 4、调查终结

1)综合分析案情。包括审核材料,看证据及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真实完备,形成证据链;(2)认定错误真实,要注意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能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对证据不足,暂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不勉强认定,对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3)提出定性处理的意见,定性的依据是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有关的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有关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处理依据是错误性质、错误行为、不良效果、违纪者应负的责任、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认错态度和改正错误的态度。(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调查组内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暂以组长的意见为准。然后报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调查报告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观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调查报告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正文的内容包括: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根据什么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起始时间及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难以定性的重要问题以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C。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楚相关人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e、处理建议(要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调查报告的结尾应署名调查组的全称并由全部调查人员签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5)摘抄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见面。调查报告产生后,要摘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同违纪者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包括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和应负的责任三部分。错误事实材料见面应由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对不配合调查的违纪者可请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一同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和证明人。最后由被调查人签署“以上错误事实属实”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可在错误事实材料上说明或另写申辩材料。对本人无理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即可。

 至此,整个调查过程结束,既进入下一个程序“移送审理”阶段。

 <>移送审理

 就是对(1)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2)事实已查清,所需证据充分,(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室移送审理室定性处理的过程。(即移送审理的三个条件)

 移送审理需移送哪些材料呢?

 1、立案依据材料。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即《初步核实呈批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表》、《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等。

 2、《调查报告》及纪检监察室对案件的意见。

 3、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4、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然后填写《移送审理交接表》,由调查组、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审理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送审理部门定性处理。(关于审理知识就不再说了)

 三、关于调查取证

 1、证据的概念    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证据的特征   有三个,即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联系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是相关联系的)、规定性或合法性(指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认定、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也称为证据的三要素。

 3、证据的种类     共有9种,下面分别简要做一说明。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实施违纪行为时使用的工具和实施违纪行为是遗留的物品和痕迹等。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如贪污公共财物而涂改、伪造的单据、账册、行贿受贿的来往信息、失职案件中的会议记录等。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包括各级各类领导。道听途说得来的信息不能作为证言,只能作为调查的线索。

4)受侵害人陈述:是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做的控告和诉说。要注意受侵害人感情因素的影响,使这一证据出现夸大或歪曲的现象。

5)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是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件的检举。对真实和不真实的交待都要注意收集,真实的作为证据使用,不实的作为量纪时从重处分的依据。

6)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音或图像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带、录像带、胶卷和电脑保存的资料。

7)现场笔录:是指案件检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有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

9)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可以说按照规定调查取证是案件检查的关键性工作。如何调查取证是一门系统的、内容庞杂的科学,由于时间的关系再不多说。下面就调查取证的原则性要求给大家作一交待。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1)客观全面;(2)细致深入;(3)主动及时;(4)符合程序。(依法进行)不能逼供、诱供、骗供,只能一靠证据,二靠逻辑。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即“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事实观)、证据确凿(证据观)、定性准确(定性观)、处理恰当(处理观)、手续完备(手续观)、程序合法(程序观)。

 4、调查取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概括为九要九不能)是我根据各乡镇、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来的。

 一要二人取证,不能一人取证。即调查取证不能少于二人,大案要案可以多组多人取证。

 二要一人一证,不能多人一证。

 三要单独取证,不能用当面对质和开座谈会的形式取证。

 四要用蓝黑墨水和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纯蓝墨水、圆珠笔和铅笔等书写。

 五要尽量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拍照、复制或复印的方式提取,并注明原件保存单位,由提供者注明“与原件一致”或“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盖章、签字、押印。

 六要用动员的形式收集私人日记和信件,并为其保密,不得强行收集。

 七要对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证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不得对其丢弃和散失。

 八要对检举控告人、知情人和证人保密、不得对其公开。

 九要按实际确定证人,不得指定、更换或替代证人。

 各类证据取齐后要进行全面认真的鉴别、分析、整理、归纳,最终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映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以证明所查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谈谈如何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非常广泛,是案件检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谈话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办案人员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决定案件检查成败的关键。包括与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谈话,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与被调查人(违纪嫌疑人)谈话。与被调查人谈话是一门高深的科学,多多研究和品味很有意思。下面根据我们在案件检查中的具体体会,谈点个人的看法,供参考。

1、要熟记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谈话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如果调查人员自己不掌握政策、法规,必然使谈话东拉西扯、漫无目的,甚至被被谈话人牵着鼻子转,或者谈一些有悖政策的话,这样形成的谈话笔录就没有多大用处。

2、要制作谈话方案,并按谈话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要掌握谈话技巧,抓住重点,抓住要害,有的放矢,环环相扣,步步紧逼,促使谈话人跟着办案人员的思路转,不给其喘息和撒谎的机会。切忌谈话东拉西扯,漫无目的,东一榔头,西一棒槌,使被谈话人钻空子、耍诡计、说假话、出伪证。

3、要正确运用谈话策略,收集有价值的关键性证据。即如何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的问题。策略很多,要因案施策,因人制宜。如消除对立法、造成紧张法、减轻压力法、加快谈话速度法、减缓速度法、出其不意法、声东击西法、四面出击法、连续使用证据法、揭露谎言法、跳跃发问法、唤起荣誉法、利用感情冲动法等等。

可以说以上三条主要是对谈话者的要求。

4、记录人要有较高的文化功底和书写能力,做到能准确、快捷地记录被谈话人所谈的内容。换言之,就是记录要快、记录的内容要准。不能乱用错别字、不能乱用代号,记录的内容不能有歧义。二是必须记入关键和重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记录没用的废话。概括的说就是记录人员要脑灵、耳聪、手快。所以办案人员必须要苦练内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把自己锤炼成全才和能手。

笔录的方式有三种: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证人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作的笔录),录音式笔录法(证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素描式笔录法(有时证人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话,令你无法笔录,就用一张草稿纸先把关键记录下来,待其说完后再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目前对大案和重要腐败分子的谈话还附之以录像、录音,以防翻供。

5、谈话人和笔录人要密切配合,谈话人要根据记录人的笔录速度掌握谈话速度,引导被谈话人的陈述速度,同时记录人也要不断适应谈话人的谈话速度。谈话人和笔录人有不同意见的不能当着被谈话人的面讨论,要避开被谈话人统一意见。因此提升案件检查人员的素质是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必须加强这方面的锻炼和培养。

6、谈话笔录的制作。谈话笔录要写明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谈话结束后,笔录先由办案人员审阅,看是否完整、齐全再交由被谈话人阅核,由被谈话人亲自签写“以上笔录与我说的一致”的结语,并签名、押印、署明日期。每页的页码处、修改处、空白处和关键数字上都要由被谈话人押印。

证人和受害人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证。

下面对纪检监察干部从办案的角度提三点要求:

1、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加强党性修养锻炼。

关键是强化三个观念。即对组织高度负责的观念、对群众负责的观念和对被调查人负责的观念。

2、提高办案业务素质,掌握四种过硬本领。

一是具备调查取证的本领。二是要具备组织协调的本领。三是具备驾驭文字的本领。四是熟悉政策法规、具备博学强记的本领。

3、作风要过硬。

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要有刚正不阿,敢于碰硬的精神,能够顶住“关系网”、“说情风”的压力,秉公办案。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住自己的口、手、腿)。二是要有深入细致、吃苦耐劳的精神。三是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尤其是保密纪律,守口如瓶。

五、关于违纪的一般理论

上面谈了案件检查的程序、调查取证的方法以及如何谈话和制作笔录,接着下面谈谈如何认定违纪的问题。

1、违纪的概念:违纪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章、党政纪条款、党和政府的政策或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行为。

2、违纪的特征: 有三个即具有错误性、一定的危害性、应受处罚性。

1)违纪是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或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具有错误性。

2)违纪错误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3)违纪是依照党政纪条规应受追究的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

3、违纪的构成要件

由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主观方面、违纪错误客体和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1)违纪错误主体。即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组织、党员、行政机关和监察对象。要注意三点:一是违纪主体必须具备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违纪就得分别对待。二是错误主体只限于党组织、党员、行政机关和监察对象四类。三是违纪错误主体只限于违反错误的这一类,并非全部。

2)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违纪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及其目的、动机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四类。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过失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违纪错误客体。是指党政纪条规所保护的,而为行为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政府关系和社会主义关系。

注意:客体所侵害的是党政纪条规所保护的关系而非具体事物。如贪污错误侵害的是主体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非钱或财物。

4)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错误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  

违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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