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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20-11-21 11:01:43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15435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甘肃省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和《定西市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责任留痕、安全保密原则。

第三条  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日常处理工作。机关各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并加强对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发文字号

 

第四条  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案件通报、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一般不需上级机关批复和反馈。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一般需要上级机关批复,并根据批复内容办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五条  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主要有:

(一)纪、监。用于以纪委、监委名义向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二)纪发、监发。用于以纪委、监委名义发布、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纪委、监委全局性工作安排、实施意见;转发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以及重大案件等。

(三)纪函、监函。用于以纪委、监委名义同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和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纪办、监办。用于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五)纪办发、监办发。用于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传达机关或领导的指示、答复;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发布重要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对机关日常工作作出安排等。

(六)纪办函、监办函。用于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和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七)纪办督、监办督。用于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向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并督促落实纪委、监委决策部署、领导批示等事项。

(八)纪办明电、纪办密电,监办明电、监办密电。用于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通过机要渠道上传下达各类事项。

第六条  凡以纪委或纪委监委名义对外行文的,均以纪委发文字号印发;只涉及监察工作的,以监委或监委办公室发文字号印发。机关各室未经批准不得另行设立文号。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精简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文规定、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可以电话通知、非正式公文答复的具体事项,一律不挂文号、不制发公文。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以及委文件明确要求和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印发的配套类或分工类文件外,不再层层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可结合实际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

大力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坚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繁琐,做到简明扼要、文风朴实。除纪委全会工作报告等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外,其他应严控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部署重要工作的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不超过40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3000字,简报不超过1500字。

第八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纪委、监委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九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也可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以纪委、监委名义行文的,主送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县委、人大常委会。以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主送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委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职能部门,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纪委、监委名义向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县委、人大常委会请示,应提出原则性、倾向性或具体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三)主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根据需要抄送同级党委(党组)。

(二)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纪委、监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委、人大常委会。

(三)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在确有必要时可与其他同级机关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下发的公文,需要贯彻执行时,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可原件翻印送发,不另行文。

第十三条  除办公室外,机关其他室原则上不得对外行文。如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应严格按起草、初核、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负责公文起草工作,并对公文内容负责。公文起草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应做到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起草涉密公文,应当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起草应选取正确的文种,确保格式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部门应事先就发文文种、范围等内容商办公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完整填写文电处理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初核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公文签发前由承办部门送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和复核,由办公室主任签批,报送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后,由书记(主任)签发。公文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承办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向机关领导报送公文文稿时,还需附上有关背景材料,包括支持行文成立的相关内容,如立文依据、相关规定、惯例做法等。

第二十条  纪委监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填写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需要进行会签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先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后报书记(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负责公文印发工作,应对文稿清样进行校对,签字确认后印制。上报的公文,应根据上级机关要求,明确公文报送渠道、份数等信息后上报;下发的公文,原则上都应通过电子公文系统送达。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充分运用电子公文系统发送文件,减少纸质文件。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收文办理要严格按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报送纪委、监委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归口负责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对公文的重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统一填写公文处理单。重点审核是否应由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应先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送领导阅批后,按批示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对阅知性公文,原则上按领导排序由前向后传阅;对批办性公文,原则上先送分管领导阅批后,按批示意见和领导排序由后向前阅批。领导之间不横传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传送。公文阅批结束后退回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对呈报领导的公文分类整理、及时报送。紧急公文应提前与承办单位沟通,并在文件上标注送达时限。一般情况下,领导要将当日送达公文当日阅批并退回,确因情况特殊、公文时限要求宽松的可次日退回。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六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管理包含公文的归档、复制、清退和销毁、撤销和废止等内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公文拟制印发后,承办部门应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办公室提供公文归档材料,包括公文签批原件、3份正式纸质公文及电子文档。公文传批办结后,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根据《通渭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复制或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翻印公文应注明复制、翻印机关名称、日期,并加盖复制、翻印机关戳记。汇编资料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机关保密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和销毁;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部门负责人鉴别并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监销,个人不得留存和私自销毁涉密公文;机关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或工作变动时,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三条  撤销或废止公文,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撤销的公文,视为自始无效;废止的公文,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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