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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铺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5-09-09 17:34:46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1464次
 

近日,第三铺乡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对党委出现的16种情形进行问责追究,以问责追究倒逼党委主体责任落实。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基层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后仍未有效整改的;违反规定选拔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对落实民生政策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党委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出现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要追究乡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其他副科级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出现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也要视情况追究乡党委主要领导、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出现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在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包村领导的同时,要分别追究乡党委主要领导和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驻村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出现上述责任追究情形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要追究分管领导、包村领导的责任,也要视情况追究乡党委主要领导、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党组织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铺乡纪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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