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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察法草案④】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更新时间:2018-03-13 14:50:47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1288次

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们应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目的出发,准确认识监委的性质定位、职能职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准确理解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在逻辑。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讲党管干部,不仅要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党统一领导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高度互补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拳头攥起来。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能够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也是如此。由于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是,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诸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方式都适用于对监委的监督,并写进了监察法草案,这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记者 王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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