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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别开生面的常委会
更新时间:2018-08-02 17:33:34  |  来源:甘肃廉政网  |  点击次数:15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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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对培训班学员模拟场景展示和交流发言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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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下午,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专题听取全省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第一期培训班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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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查阅培训班相关资料,了解学员学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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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学员采用讨论会的形式,通过模拟场景、探讨交流的方式进行学习成果展示。

主持人居中而立,两边“八字形”排开两队人马,形成对垒之势,大家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但这不是辩论赛,而是全省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第一期培训班学员以专题模拟场景展示的方式向省纪委汇报学习情况。

与以往省纪委常委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气氛不同的是,7月30日下午的会议有掌声,有笑声,有激烈的争辩声。

为了直观充分地展示学习培训成果,会议专门设置了专题模拟场景展示环节,组织学员们结合各自的学习及思考,重点围绕如何正确认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和难点、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信息平台提升审查调查效率4个主题以及3个案例展开激烈的讨论。

“县长甲某帮助建筑队乙某谋取利益后,收到一个装有50万元现金的行贿酒箱,阴差阳错导致多次退回未果,出差回来后发现现金被盗,与县委书记丙某商议后没有报案,有没有构成受贿罪?”诸如此类主题的争辩,不断引发与会同志的激烈争论和深入思考。

王玉鑫认为:“主观上来看甲存在收受他人财物的主动,客观上也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所以我认为构成受贿罪。”

张潇丹却说:“不能定罪吧,关键是甲发现现金被盗之后与丙商量了,此事不好认定甲有受贿的故意。”

“我觉得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事后受贿,但是案中甲不具有受贿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受贿犯罪。”马建华是这样认为的。

“甲某决定不报案就意味着将这笔钱当作自己的财物处理了,产生了受贿的故意,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刘加莲却是这样认为的。

……

除了模拟展示的人员外,在场的省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纷纷参与讨论,各抒己见,让专题模拟场景展示高潮迭起。

“通过展示的情况看,大家有了更高的政治觉悟,更坚定的政治立场,更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更多的拥有了法律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式和法律手段。”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对参训学员的表现给予高度评价。

此前,为期三个月的全省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第一期培训班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50名参训学员分别来自省纪委监委机关和部分市州纪委监委。值得一提的是,培训班还专门设立了临时党支部和5个党小组。会上,培训班临时党支部还汇报了学习培训和工作情况。

“临时党支部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与学员讨论制定了《八项公约》,得到了全体学员一致遵守,三个月中全部学员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问题。”

刘昌林书记在听取临时党支部的工作汇报后不禁感叹道,“有组织就有力量,让一支远在1000多公里以外的学习团队始终保持着如此端正高昂的学习态度,培训班临时党支部发挥了非常坚强的政治领导作用。”

“联系到工作实际,我们在面对被调查对象时,也要注意对被调查对象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种尊重和保护应该是发自内心对于法律和规则的信仰。”如第五党小组徐莉的发言一样,5名学员代表结合个人学习、思考、体悟所作的交流发言,更是闪烁着对纪检监察工作深度思考之后产生的思想火花。

“只有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触及当事人内心和人性的最深处,促使其放下包袱,认识错误,讲清问题,才能做到严管与厚爱,惩戒与教育高度统一。”第三党小组邢力文谈了自己对《监察法》有关规定背后所蕴含法益的感悟。

有的同志结合培训感悟向常委会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如临时党支部在汇报时提出了“以需定供”的建议,得到了常委会的高度肯定。

“会议的气氛不平常,很特殊,让我们感受到了一份纯真、纯粹,感受到了书卷气、文人风。”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袁治云在点评时说道。

刘昌林书记指出,培训班始终树立的是马克思主义学风,学员遵守纪律,团结一致,真学、勤学、苦学,圆满完成了学习任务,精神令人感动。(本网报道组 王彬 牛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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