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出台《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该《工作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工作办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省纪委与省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而制定的。《工作办法》规定了甘肃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内容。
《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是省监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在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住甘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省级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特约监察员在省监委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工作办法》,特约监察员履行的职责包括: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省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办理省监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省纪委监委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全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本网报道组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