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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督察工作办法 突出自我监督 严防“灯下黑”
更新时间:2019-10-09 17:17:16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点击次数:1540次

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和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督察工作,建立内部监督长效机制。

据了解,2016年以来,甘肃省纪委监委先后派出20个内部督察组、开展了6次内部督察。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全省14个市(州)、24个派驻机构、5个省管国有企业、6个省管高校的纪检监察机构内部督察工作,共发现并反馈问题线索558条,处分129人。目前,新一轮对6个市(州)纪委监委和兰州新区纪工委的内部督察工作正在开展中。

“近年来,我们在内部督察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工作安排缺乏连贯性、过程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因此,制定内部监督方面的工作办法,把好做法上升为制度加以固定、进一步规范内部监督工作,显得尤为必要。”甘肃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表示,《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参考了其他省份的相关制度规定,并开展了专题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

据悉,在内部督察可以采取的手段方面,《办法》规定了八种方式进行,包括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与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其他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等。

此外,《办法》明确开展内部督察应设立督察组,具体承担督察任务。对存在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拒不纠正错误或不按要求整改,暗示、指使或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内部督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办法》还规定内部督察可与组织、法规、信访、案管等部门开展的业务检查合并进行,由上述部门派员参加内部督察组。“这是对内部督察方式的创新,既能提高内部督察的效果和权威性,也能为被督察单位减负。”甘肃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记者 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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