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林业厅原厅长马光明受贿一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光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光明在担任甘肃省土地局副局长、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酒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审批、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68万余元,并将收受他人的一套房屋出卖,非法获取孳息5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马光明的刑事责任。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并按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开展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对事实争议的焦点,重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光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辨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马光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陇南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新闻记者、马光明的亲属共8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