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业务培训搬到庭审现场
——各地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旁听法庭庭审,强化法治思维
随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能够综合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在实现法法衔接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法律内功,树立法治意识和证据意识。今年以来,在全国多地人民法院职务犯罪的庭审现场,多了一个特殊的旁听人群——当地的纪检监察干部。
了解刑诉法证据标准,提升监察调查水平
“被告人,这份证据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庭审现场的大屏幕上展示着公诉人提供的书证,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人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这是一起“微腐败”案件在成都高新区法院庭审时的质证场面。庭审上,出示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30余份,除了听取6名证人陈诉之外,由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收集的“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也通过法庭大屏幕向全场旁听人员公示。
在现场旁听的,有成都市高新区7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各街道、乡镇纪委书记和部门纪检员,法庭对证据的出示和证据质询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以前我们办案,更倾向于找到问题,查清问题。监察法实施后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一线办案人员转变取证观念,强化法治思维,兼顾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合法性。”
实现法法衔接,必须严格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审查、甄别、采信和运用证据。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熟谙刑事证据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证据资格、证明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等规定。实案旁听、观看法庭质证过程,是快速增强纪检监察干部证据意识的有效途径。例如,法庭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运用、对实物证据的重视,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客观性证据优先意识;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则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树立规范取证意识。
在一些地方,纪委监委注重组织调查人员旁听自己亲自参与办理的案件。看到自己在调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调查人员对刑诉法关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会形成一个更直观的认识,对自己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回头看”,发现问题与不足,在下一次办案中提高讯问和询问技巧,更有效地运用各项调查措施——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县房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岳修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参与办理该案的专案组成员通过听庭认真回顾了自己的办案思路,从中分析查找了自身存在的疏漏与薄弱环节,做到“即知即改”。
天津市静海区纪委监委在办理农村“微腐败”案件过程中,与检、法部门建立快移快诉快判机制。子牙镇小邀铺村元绍强贪污村民临时救助款案件开庭审理时,旁听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办案过程中的讯问、询问、调取、查询等调查措施的运用作再思考,为以后的审查调查工作积累更多经验。
学习实体性法律问题,在监察工作中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构成要件
“两名被告人被认定的贪污数额36万元属于先建后补的财政资金,用于归还其二人投资合作社的前期贷款,我方认为这36万元不应该计入贪污数额……”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辩护中说道。
“公诉方认为,首先到户增收财政补助资金应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项目贫困户,而不应支付给乡村或个人;其次,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应当用购建项目设施,而不应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第三,成立合作社应当以村民自愿为原则,但据调查,贫困户对于他们自身是合作社成员以及国家拨付到户增收项目补助资金等情况并不知情。所以,这36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不能直接用于归还两名被告投资合作社的个人贷款,应计入贪污数额……”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正在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贪污扶贫款案件。台上,公诉方和辩护方激烈辩论;台下,杞县纪检监察干部一边聆听一边做记录。
“听双方辩论,我们感觉辩护人所诉似乎合情合理,但又值得推敲。公诉人讲政策,摆事实,让人了解到到户增收项目的经营方式和财政补助资金的正确用途,也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贪污数额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也深切感受到纪检监察干部充实自身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参加旁听的纪检监察干部说。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何种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合议庭据何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审判,不啻为一堂最生动的刑法课,有助于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对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体构成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的认识,在今后工作中更准确地根据各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收集证据、认定事实。
旁听庭审形成常态和制度,促进法法衔接
2018年4月4日,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类案件。休庭后,参加庭审旁听的纪检监察干部与法院有关同志就法律业务知识进行深度交流学习,趁热打铁研讨法法衔接。
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旁听庭审、与法院专业人士进行业务交流,已经成为各地纪委监委促进纪法融合的一个常规方式。江苏省无锡市为了快速提升干部队伍纪法素质,设置了一个长期培训“组合拳”,包括业务“擂台”、组合培训等,庭审“课堂”亦属于其中一项。目前无锡市、江阴市的留置第一案都组织了纪检监察干部旁听庭审,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以后还会定期组织,逐渐形成制度。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建立调查人员听审制度,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的一部分。广东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认为:“监察法没有对审判阶段是否根据庭审需要申请调查人员出庭作出规定,但司法机关之前采用的公诉观摩庭审、侦查听审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参考。”近日,佛山市出台规定建立案件联络员制度,其中就包括庭审旁听机制,由一名监委委员带队组织案件相关人员旁听庭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