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 甘肃省纪委监察厅对应完成而未完成10件具体事项,约谈了定西、平凉、陇南3市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重建办7个省直部门的负责同志,听取情况汇报,分析问题原因,明确整改任务,提出纪律要求。同日,省纪委印发了《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对领导干部的约谈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制度设计层面得以落实。
《办法》将约谈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的三种类型,明确规定:凡具有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等情形之一的,进行工作约谈。凡具有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两个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情形之一的,进行提醒约谈。凡具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等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约谈。《办法》规定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约谈的目的依据、定义内涵、组织实施以及对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的纪律要求等内容。
《办法》是对原有的《甘肃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关于对省管领导干部实行信访提醒谈话的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力求更加明确具体,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谈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对与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来源】甘肃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