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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4-09-11 16:09:01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1867次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定发〔2014〕5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举措,以明确责任为前提,以落实任务为根本,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主体责任体系,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基本职责

(一)县委的主体责任。县委是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不抓是渎职的理念,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县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县委全委会的责任。一是研究决策。研究讨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部署。二是审议监督。每年至少1次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2)县委常委会的责任。一是谋划部署。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二是选人用人。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三是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想腐”的教育机制。四是检查考核。加强平时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五是报告请示。定期向县委全委会和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六是听取汇报。定期不定期听取县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县纪委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七是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对上级巡视反馈的意见和问题,负责组织整改,认真查处问题。

2.县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1)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县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其部门、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各群团组织党组织和各乡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3)组织推动。围绕作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督促县委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3.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

(1)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担当县委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细化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县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相关乡镇和部门党组织、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告诫,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县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

(二)县纪委的监督责任。县纪委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全面履行执纪监督职责。

1.组织协调。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县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协调解决全县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和市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全县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纪律检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纪律松弛、组织涣散现象。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及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规定精神和县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案件查办。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县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6.教育警示。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三)县委相关部门、其他机关党组织和各乡镇党委的责任。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县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的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其部门、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各群团组织党组织和各乡镇党委,要履行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1.县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1)县委组织部。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抓好领导干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县管干部特别是乡镇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党务公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县委宣传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廉政文化创建工作,树立宣传廉洁从政典型,传播正能量,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加强舆论监督和涉腐涉纪舆情信息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县委政法委。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积极推进政法系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促进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

(4)县委统战部。组织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加强对党外人士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外人士自觉同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督促引导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

2. 其他机关党组的责任

(1)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依法组织选举和任免干部,坚决防止选举和干部任免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县政府党组。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健全完善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全面推行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高效规范阳光运行;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强化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全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开展案件调查。

(3)县政协党组。加强民主监督,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4)县法院党组。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惩治腐败,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5)县检察院党组。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3.乡镇党委的职责

乡镇党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抓实责任主体,加快构建乡镇党委积极负责、党委书记自觉尽责、班子成员主动担责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要求,扎实做好经常研究谋划、强化宣传教育、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制度机制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乡镇党委主体责任渗透覆盖到基层末梢。

三、重点任务

(一)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选好用好干部。一是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年龄、唯学历等问题,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免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加强选人用人监督。认真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四是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三)加强作风建设。一是加大正风肃纪。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八项规定和县委十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会议公文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精简会议文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严禁多占住房和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辆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二是拓宽联系群众渠道。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认真落实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各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三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和评议机制,针对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坚决惩治腐败。一是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紧盯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紧盯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重要信访线索、审计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二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警示教育,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以案反思、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强化源头防范。一是优化权力职能配置。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合理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严格执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定期交流的规定,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二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党务、政务和司法等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

(六)着力深化改革。一是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统筹把握办案方向,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二是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三是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工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委(纪工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选优配强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派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乡镇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县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四是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纪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对纪检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工作监督。

(七)当好表率引领。一是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带好队伍。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探索完善提升廉政教育实效的方式方法,坚持和完善每年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管好自己。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机制。一是专题会议制度。县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二是协作推进制度。县委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完善工作规程,定期分析研判形势,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要求,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落实责任分解机制。一是图表分责制度。县委每年初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任务明细表。二是台账销号制度。各级党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落实责任传导机制。一是对下约谈制度。县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组织、纪委(纪工委)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形成以“一把手”抓“一把手”为主线、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二是谈话提醒制度。县委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新任主要负责人及时开展任职谈话,县委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新任领导干部及时开展任职谈话。县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县委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四)落实履责报告机制。一是年度报告制度。县委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二是专项报告制度。县纪委每年向市纪委报告1次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县委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乡镇纪委和县直纪工委每年向县纪委报告1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五)落实联系群众机制。一是联系信访群众制度。要认真落实《通渭县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通渭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制度》,坚持每月4-5日由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集中接访,每月27-28日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集中接访,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县委班子成员要认真批阅群众来信,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二是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县委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注重倾听贫困地区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族宗教界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落实督导督查机制。一是检查督导制度。县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强化问题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组织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二是督查整改制度。县委要积极配合支持上级巡视工作,认真落实整改巡视反馈的工作建议,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跟踪督办整改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七)落实考核评价机制。一是“三述”制度。县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述纪述廉述作风会议,听取乡镇和县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至少“三述”1次。当年没有“三述”的必须向县委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组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年度工作总结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民主测评。二是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县委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县委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办法,促进检查考核结果更加科学合理。三是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五、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各级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1)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后仍未有效整改的;(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9)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10)对落实民生政策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治理不力的;(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县委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县纪委协助配合,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1)党组织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党组及其部门党组织,县政协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各乡镇党委,县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各群团组织、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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