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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
更新时间:2013-09-16 16:29:11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2258次

(中纪发〔1989〕5号    1989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委纪委:

  近年来,有的同志提出了对因违犯党纪受到正确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后应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建议。有的党组织也来电话询问此事。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意见通知如下:

  在我党历史上,只有党的“七大”至“八大”期间实行过“取消正确的党纪处分”的做法。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对于党员的处分,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取消处分。或者处分错误,处分与事实不符,经证明后,即应取消。”党的“八大”以后,1956年11月,党中央向全党下达了《关于取消党员的处分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今后,对于那些本来是正确的处分,除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权利之外,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不再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因为,党给犯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他们接受教训,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在以后的工作中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既然一个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组织上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又是正确的,那么,取消本来处分对了的处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自此以后,我党对组织上给予党员的正确处分,再未履行过取消处分的手续。

  1956年党中央关于对受了正确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后不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规定,是正确的,不能改变。一个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以前,即使按照七大党章规定取消了处分的,在填写干部履历表及其他人事表格时,仍需填写何时何地原因受过何种处分,何时取消了处分。因为个人档案是一个人的历史记录,党组织及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历史地、全面地了解一个党员干部。

  因此,现重申:对因犯错误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的共产党员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的手续。

  今后,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政策,正确对待犯错误受处分的同志,对于实践证明改正了错误的,应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使用。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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