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基层纪委办案资源,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有效发挥乡镇纪委的职能作用,推进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部署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基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指导原则。办案协作区坚持县区纪委统筹规划、统一指导,协作区内办案实行人员统一调配、案件统一查处、问题统一协调解决,形成责任明确、协作有力、运转灵活、制度配套的工作机制。
2.分级查办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作区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查办,主要查办辖区内普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3.就近协作原则。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便于工作的思路,由各县区纪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协作区域,有效配置办案资源。
4.主办交叉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协作办案实行主办人交叉制度,一般由协作区内非发案地乡镇纪委办案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确保案件查办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乡镇纪委协作区办案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联系该乡镇或协作区的派出(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协调组织和业务指导,案件主办人具体负责,发案地乡镇纪委协助配合,开展案件查办。
第四条 实行协作区办理案件向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县区纪委、派出(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所联系县区协作区办案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办案范围
第五条 县区纪委、监察局对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件,按照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要求排查筛选后,对比较重要、复杂或案发地乡镇纪委查办有困难的案件线索,经县区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审定,交由相应的办案协作区依纪依法办理。
第六条 乡镇办案协作区主要办理以下四类案件:
1.发案地纪委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人员多、预期工作量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查结的案件;
2.发案地纪委认为本级组织查处有困难、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突破的案件;
3.发案地纪检监察干部需要回避的案件;
4.上级纪委安排协作区办理的案件。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七条 线索管理。乡镇纪委受理的需协作调查的重要案件线索以及县区纪委或派出(驻)纪检监察组受理的适于协作区办理的案件线索,经县区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批示后,由县区纪检监察室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案件调查。办案人员一般为本协作区内人员,主办人员应为发案地以外人员,协办人应为发案地纪委人员。县区纪委根据需要也可从办案库中抽调其他人员主办或参与办案。协作区办案必须按照法规程序进行,需要立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案发地纪委立案。
第九条 案件审理。协作区案件审理可采取乡案县审的办法进行。由案件管辖地乡镇纪委初审,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审或协审。案件办理结束后案卷材料由发案地纪委存档。
第十条 办案查源。协作办案执行“一案两报告”制度。对查办的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除提交调查报告外,还应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分析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对策,经县区纪委同意后,责成案发地乡镇党委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回访反馈。对署实名举报的案件线索,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发地乡镇纪委协调配合办案组向反映人进行反馈、答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办案人力资源库。各县区可在县区内筛选办案人员建立县区办案人力资源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协作办案工作所需经费、交通工具等由案件管辖地乡镇纪委协调乡镇党委、政府保障。各县区纪委要认真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政府要支持协作办案工作,为协作区办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在全市乡镇纪委实行办案协作区的意见》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