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创新信访举报处置方式,实现对信访案件线索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升信访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三转”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方式,畅通和规范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职能作用,依纪依法处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严肃查处各类消极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解决信访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注重引导群众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开展信访活动。坚持党纪党规、政纪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既严肃慎重,又区别对待,使处理的每一个信访问题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坚持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线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要信访问题线索,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及案件线索评估领导小组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三)重视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信访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防止被举报人对信访当事人或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和陷害行为。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不断强化信访工作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负责提供同级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不能压案不查,不能相互推诿。
三、分类及其处理
根据举报人身份、反映问题性质、信访来源渠道、是否反馈办理结果等作为评定指标,对全市纪检监察来信、来访以及电话、网络举报分别设定为A、B、C、D四类信访,实施分类处置、分类管理。
(一)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类信访: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跟踪督办的信访举报件,市纪委监察局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结果和情况反馈的信访举报件;
2、反映同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和市直部门重要岗位科级干部、县区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以及新闻、网络媒体曝光的涉及社会面广、影响重大信访件;
3、反映问题严重,有重要线索或线索具体的信访件;
4、反映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的信访件;
A类信访的处理方式:
1、重要信访举报件,由纪委书记主持排查;定为案件线索的,由案管室负责,转分管纪检监察室的副书记组织安排核查。
2、市纪委向下级纪委要求报结果和情况反馈或需转有关室办理的,由信访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转下级纪委或有关室办理。
3、反映问题严重,有重要线索或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问题,作为案件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4、反映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的,由市纪委干部监督部门或成立专门调查组办理。
(二)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B类信访:
1、反映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需引起有关党组织和个人重视并加以整改的信访举报;
2、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线索具体,但情节简单、涉及面小、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
3、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需转县(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处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件。
B类信访的处理方式:
1、对接收的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市直单位重要岗位科级干部和县区直属单位、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信访举报件,经筛选属该类信访问题线索的,由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审批同意后,转案管室处置。
2、对反映廉洁自律及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问题的,由信访室发出《信访监督通知书》,或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进行谈话函询,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3、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简单、涉及面小、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或案件检查室进行信访初核,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三)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类信访:
1、反映问题抽象笼统,明显无实质性内容或线索不清的信访举报件;
2、经了解核实后,认定为不具可查性的一般信访件。
C类信访处理方式:
对经筛选认为属于不具有可查性或暂不具有可查性的,由信访室负责提出暂存意见,报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同意后转案管室暂存。一信多投或重复上访件可由信访室登记后转案管室留存。
(四)信访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类信访:
1、重复信访且已查结的信访举报;
2、反映问题按规定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
四、建立落实相应工作机制和信访问题线索处置制度
(一)建立落实信访问题线索全方位排查机制
1、市、县区纪委(纪检组)和乡镇、街道纪委逐级设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递信箱、开通短信举报平台,全方位接受群众检举。
2、认真落实市纪委常委联系县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工作制度,实行联系常委主动接待群众来访,不定期开展下访、约访,积极研判、分析信访件,梳理问题。
3、依托市电子民生平台,对群众在“12345”市电子民生平台反映的各类投诉,作为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认真落实转办事项分析研判机制、分级投诉处理机制、督查问责工作机制,对重要问题跟踪督办。
4、探索开展纪委信访举报开放日活动,面向社会公告信访举报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主动搭建与公众诉求“零距离”交流平台。
(二)建立落实信访件台账式登记管理制度
1、由信访室负责,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集中管理,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重点领域的信访举报件,严格把握信访问题线索的时效性、典型性、连续性,做到动态调整、规范管理。
2、信访室对收到或受理的各类信访件应及时全部录入信访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问题线索工作台账,对所有的信访举报件统一登记编号,逐个填写《信访举报件拟办单》。
3、各类信访件全部由市纪委书记审阅,并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作出批示。各联系常委按照分工,对负责联系的县区及市直单位的信访件逐一进行审阅、批办、督办,对重要案件应根据情况,及时沟通衔接,做到跟踪督办,确保全程把关。
4、信访室每季度对受理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
(三)建立和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库制度
1、对近五年(2010年1月1日起)所有信访举报件进行一次大起底,对纳入案件线索管理的信访件,案管室分别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五类案件线索标准进行处置,并建立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流程操作和签字销号。
2、所有信访举报件均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审批并报书记签批后,由信访室分类转给各相关单位承办。情节简单的可批转给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情节复杂、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有价值的信访线索,归口批转给纪检监察室直接调查核实。
3、所有信访件及信访线索的办理流程,均由信访室负责,确定专人,按规范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保证一个口子进出。
(四)严格落实问题线索集体审查评估制度
1、围绕“举报动机、来源渠道、举报背景、关联线索”等要素,重点判断举报线索的可信度、可查性和时限要求,分析研判举报人反映问题的客观性、逻辑性和评判线索的质量、时效和使用价值,及时筛选出重要案件线索。
2、由信访室负责,对所有信访件均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对纳入线索管理的,由案管室提出处置意见,并由书记主持,召开分管副书记、案管室、信访室、相关监察室人员参加的问题线索审查会议,集体评估研究。
3、由案管室负责,每半月召开一次案件线索评估例会,对重要举报件分层筛选排查,集体评估,提高案件线索评估的质量。
(五)建立落实县区重要科级干部信访线索核查报备制度
1、对署实名举报信访件必查,线索具体清楚的信访件必查,上级批转或领导批办的信访件必查,重大集体越级上访问题必查。
2、对匿名信访举报件反映内容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问题,交办或提级至本级办理;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集体评估后提级到本级办理。
3、对反映各县区乡镇、街道和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信访问题线索,由县区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作出处置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案管室报告备案。对问题严重、有重要线索且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落实县区异地交叉办案机制,开展联合调查。
(六)建立健全信访件分类处置监督管理制度
1、由信访室负责确定专人,以发送信访通知书、信访督办或现场了解的方式,对信访件的办理、查报结果、满意程度以及信访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了解核实。
2、由信访室负责,对各类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审查。既要审查结案的综合性材料,也要审查办理中的主要证据材料。
3、凡承办的上级批转及重要信访件和查报结果件,均在问题基本查清形成处理意见前,召开由市纪委联系副书记或常委召集的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对下级报送的重要信访件,应进行集体审查。
4、每季度对重要信访案件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通报。
(七)建立信访举报处置回访调查制度
1、对调查处理完成的信访件,逐条分类反馈,对调查结果满意的,由信访人签字认可;对信访人不满意的,详细了解其理由和证据,无正当理由的可通过思想教育引导化解,有事实依据的应补充调查,达到满意结果。
2、对已查结的初信初访,特别是实名举报的信件进行定期回访,听取举报人意见建议,确保信访人息诉息访。
3、对定点接访情况、领导包案情况、“四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专项回访,跟踪落实被举报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确保解决问题,达到群众满意。
(八)建立信访线索举报分类处置检查考核工作制度
1、逐步推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通过任务分解、责任细化、评分量化等方法,使信访制度更加健全,工作流程更加规范,职责任务更加明确,层级关系更加顺畅,最终形成以“人、事、责”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新机制。
2、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负责,信访室从组织协调、主要内容、方法步骤、考核标准、结果运用等方面制定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检查考核细则,引入标准化考核管理机制,客观准确评价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和绩效,促进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
3、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对工作进行全面监控、督促和改进,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得到严格控制,确保工作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九)严格落实信访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责追究制度
1、按照市纪委班子成员分工及联系县区纪委、市直单位纪检组(纪委)工作制度,实行纪委联系领导包案制度。
2、对重要信访案件,包案领导要亲临一线,掌握案情,指导办案。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对信访举报超期积压、处理定性不准或畸轻畸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会班子成员及案件承办人区别情况、严肃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
(1)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在信访问题办理中推诿扯皮,造成一定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不及时调查处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结,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1)对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调查且不说明原因,对交办的信访件推诿扯皮,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拖延不办,使国家或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信访件调查过程中无意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3)对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要求查处,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群众联名实名举报事项进行隐瞒、谎报的,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件,或者上报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职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事实材料造成冤假错案的;
(5)打击报复举报人,严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对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和压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三转” 要求,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信访举报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全面掌握各县区各单位信访举报工作情况,逐级明确责任,传导压力,跟踪问责,抓好落实。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核心职能,集中精力受理和处理好对同级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对上级批转或直接受理的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信访举报件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严格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访举报工作。要在认真办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举报的同时,对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问题不受理、不交办、不通报,引导群众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引导工作。要依规依法开展信访举报工作,对于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置的信访件,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理;对于没有明确办理标准和要求的信访件,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逐级报批,不得自行其是、随意处置。
(三)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信访案件处置机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信息反馈、线索收集、问题核实、结果反馈和疑难问题化解等重点环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信访举报工作机制。要围绕本办法所提出的信访举报处置工作机制制度,对各自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开展“回头看”,对已建立的制度,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对还没有建立的,查漏补缺,注重实效,尽快研究制定。要及时总结和提炼信访举报处置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固化成果,提升为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机制制度。
(四)夯实基层基础,提升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要加快推广应用新版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中央、省、市、县四级联通,实现信访举报资源共享。要加大信访举报工作创新示范点建设力度,不断规范办公场所、举报文书、办信办访和跟踪督办等工作流程,并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大信访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努力建设一直高素质的纪检监察信访干部队伍。
(五)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落实。信访部门要依托信访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对信访举报件处置实行流程动态管理,做到季度提示,半年督促,年底检查,年度通报,确保信访举报件去向清楚、处理到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信访举报工作特别是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整改解决,促进责任落实。要把信访举报分类处置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不断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