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增强“四个意识”,落实“四种形态”,保障全市精准扶贫精确脱贫工作任务健康有序推进,根据《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和《定西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承担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工作任务的各级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依纪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教育惩戒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二)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缓慢、资金安排不及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和双联干部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影响帮扶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双联和驻村帮扶工作年度考核评定为较差或末位等次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落实不力,扶贫项目资金不精准,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三)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四)对审计发现和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工作作风不扎实,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搞“数字扶贫”、“数字脱贫”、“被脱贫”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扶贫建档立卡、“853”挂图作业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工作不重视、工作程序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影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础工作的;
(三)在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浪费问题的;
(四)在精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拨付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群众满意率差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监督检查(含考核)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对监督检查工作不重视,部署安排不扎实,研究解决问题不及时,致使发生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
(二)监督检查中走过场、走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处理问责不到位,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的;
(四)国家、省市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对部门(单位)的问责方式: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实行问责应分别区分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以问责责任人为主。责任人包括:
(一)第一责任人,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责任人,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三)直接责任人,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直接负责工作落实和督查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受到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问责或通报批评一次以上问责的,取消部门(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干部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谈话两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一次以上问责的,取消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以及有关奖励。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问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七条 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查办案件、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以及审计等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问责决定机关依据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处理决定。问责处理决定要形成书面文书,存入档案,并在15日内报作出问责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问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问责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垂直管理部门、驻定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视其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处理或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农工部(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