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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脱贫攻坚责任体系追究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02-27 11:05:42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215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全县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确保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构建一套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追究体系,做到工作责任明、追究问责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县级联系乡镇领导;县级包抓贫困村领导;县级党政分管领导;全县“1+16+5”精准扶贫方案中涉及的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抓贫困村领导、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双联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行政村的包村(片)领导、驻村责任人、驻村干部、村干部。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违规必究、责罚一致的原则;

(三)直接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时追究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行为

 第四条   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县级联系乡镇领导;县级包抓贫困村领导;县级党政分管领导;全县“1+16+5”精准扶贫方案中涉及的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部署不及时,抓而不紧,甚至不抓不管的;      

 (二)对脱贫攻坚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安排部署、业务指导不到位,甚至消极怠工、被动应付,致使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推进缓慢,影响全县工作进度的;

 (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严格核实脱贫攻坚有关数据,致使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保障等工作不精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事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贫困户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的;

 (六)对精准脱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中本行业的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工作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培训不到位,影响全县整体工作或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七)对所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出现截留、挤占、挪用、滞留,私分专项扶贫资金和物资的;

 (九)其他违反脱贫攻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抓贫困村领导、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及工作人员;行政村的包村(片)领导、驻村责任人、驻村干部、村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动态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漏报、误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乡镇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底数不清、被动应付、措施不力,推进不力,没有按期完成脱贫任务,影响省、市脱贫攻坚考核验收的;

 (三)不积极配合专项工作部门、双联单位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工作,致使脱贫攻坚工作无法实施的;

 (四)对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不到位而建档立卡,致使确定的扶贫对象不精准,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故意设定门槛向扶贫建档立卡申请人索要财物,吃拿卡要,收受申请人钱物的;

 (七)在大数据平台建设中,信息采集、数据录入不精准,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逻辑关系存在错误,造成全县数据出现偏差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原因,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

 (八)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工作开展不力,数据信息更新不及时,与精准脱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到村、到户信息不一致,没有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影响省、市考核验收或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九)对上级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十)在审计、检查、考核中发现信息不实、扶贫对象不精准、工作程序不全的;  

 (十一)不按规定实施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甚至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

 (十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核实、不解释、不答复,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不良影响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十三)其他违反有关脱贫攻坚的行为。

 第六条   双联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深入群众宣传脱贫攻坚政策、甚至误导群众,造成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经调查所反映问题属实的;

 (二)不认真开展贫困户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将不该纳入建档立卡的对象纳入的;

 (三)未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制订的贫困村帮扶规划、贫困户帮扶计划、帮扶措施不切实际,帮扶内容无记载,帮扶工作应付差事、流于形式,走了过场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协助、配合乡镇、村组开展排查调处、化解疏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贫困村党建工作不研究、不指导、联系村“两委”班子软弱涣散,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较差,在规定时间节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帮扶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缺岗或“两头跑”,全年驻村累计没有达到规定天数,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工作失职失责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七)帮扶工作中,态度粗暴恶劣,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全局工作或受到贫困户投诉经查实的;

 (八)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和双联干部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正常开展的;

 (九)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八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精神,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脱贫攻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督查、调查人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章 责任体系划分及追究形式

 第八条   各乡镇是落实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县“1+16+5”精准扶贫方案中涉及的县直部门是脱贫攻坚的责任部门,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责任体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责任认定:

 (一)直接责任:全县“1+16+5”精准扶贫方案中涉及的县直部门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乡镇分管领导、扶贫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包村(片)领导、驻村责任人、驻村干部、村干部;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包抓贫困村领导;全县“1+16+5”精准扶贫方案中涉及的县直部门分管领导;双联单位分管领导。

 (三)重要领导责任: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县级联系乡镇领导;县级包抓贫困村领导;县级党政分管领导;全县“1+16+5”精准扶贫方案中涉及的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双联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组织处理。县委每年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考核,对乡镇脱贫攻坚业绩考核结果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一般班子,取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考核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较差班子,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部门考核结果为较好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考核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一般班子,取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考核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较差班子,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纪律处分。对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村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其中之一者,由乡镇党委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与绩效报酬挂钩,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进行处理。

 (四)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出现实施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追究。组织处理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纪律处分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上报相关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县级联系乡镇领导、县级包抓贫困村领导、县级党政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县纪委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县级领导报请市委进行处理;对乡镇、县直部门、县级双联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包抓贫困村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委、县政府做出决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双联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对县直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扶贫站站长及工作人员、包村(片)领导、驻村责任人、驻村干部、村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做出决定;对乡镇驻村责任人、驻村干部、村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也可由乡镇纪委(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由乡镇党委、政府做出决定;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由县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将意见反馈给帮扶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及成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要建立责任追究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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