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
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一把手,包括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明确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要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资金流量情况,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数额权限,并明确大额度资金的界限,超过规定数额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超过限定数额的大额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的开支使用。
第四条 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向领导班子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五条 一把手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六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制度规定,擅自作出处理的。
(二)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相关政策,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县本级以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