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乡镇纪委(监察室)及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依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委《实施办法》、《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定西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定办发〔2010〕115号)、《通渭县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实施方案》(通办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检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乡镇纪检组织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第三条 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管理,要把“正气、正派、正直”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品质来砥砺,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考核管理对象为乡镇纪委(监察室)及纪检监察干部,具体包括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和纪检专干;考核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严格准入制度。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提名、任免,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后,报县委讨论决定或选举;监察室主任报县政府任免。乡镇纪委委员候选人和专职纪检专干由乡镇党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配备意见,报县纪委同意后确定,不断优化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 强化教育培训。县纪委负责新任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培训,并组织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专题培训或轮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适时安排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或参与办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认真履职尽责。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明确职责定位,督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农村基层的执行情况;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指导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完成县纪委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严肃纪律约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认真践行《甘肃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六个表率、六个带头、八个不准”要求。
第九条 建立完善制度。建立乡镇纪委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县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建立乡镇纪委书记向县纪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述职述廉和县纪委常委分片联系、协调、指导乡镇纪委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乡镇纪委书记因公或因私外出、个人重要事项发生变化、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方面发生问题必须向县纪委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纪委、乡镇党委、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十条 完善工作机制。乡镇纪委书记要专司其职,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纪检监察工作上,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乡镇纪委书记分工应在县纪委备案。建立健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紧紧抓住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对乡镇内设机构、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县纪委和乡镇党委共同对乡镇纪委进行考核,以县纪委为主,重点考核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专干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情况,对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县纪委要加强对乡镇纪委履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促进乡镇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投入充足精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工作考核主要依据《甘肃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甘办发〔2012〕99号)、定西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县纪委制定考核细则,对乡镇纪委(监察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基层、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式进行。乡镇纪委(监察室)工作考核等次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纪委(监察室)工作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一)对上级批转、乡镇纪委受理、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造成恶劣影响,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二)对涉嫌违纪的信访案件查办不力,发生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三)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按“差”等次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乡镇党委决策部署不力,或执行乡镇纪委作出的决定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违反纪检干部“六个表率、六个带头、八个不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为“好”等次的乡镇纪委(监察室)由县纪委监察局报县委表彰奖励;对当年考核为“差”等次的乡镇纪委(监察室)经县纪委监察局报县委决定,对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进行组织调整,一年内不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对当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乡镇纪委(监察室)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对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抓好整改。
第十七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报县委决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经县纪委监察局报县委决定,对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给予免职处理,且一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岗位领导职务;对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按“不称职”等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一年内“零办案”(立案和结案为零)的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不得转任或提拔,对连续两年“零办案”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给予组织调整,一年内不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