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
“一书一单四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各派出纪检监察组抓好联系乡镇和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共通渭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通发〔2014〕29号)《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通办发〔2012〕10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书”指《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督办通知书》,“一单”指《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单》,“四记录”指《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记录》《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会议记录》《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约谈记录》《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第三条 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检查时,由所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在《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监督检查发现需要被检查单位整改的问题,由派出纪检监察组向被检查单位下发《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第四条 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按《定西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类处理办法(试行)》(定纪办发〔2015〕13号)办理。
第五条 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报委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处置。
第六条 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的,按《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进行,并详实填写《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约谈记录》。
第七条 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对日常检查和每天工作要记写《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工作)日志》。派出纪检监察组参加联系单位有关会议或召开组内工作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