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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2-11-29 16:37:20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2227次

(2012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职能,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纪检监察组要按照《通渭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理顺与所负责单位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全面督查与重点工作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经常性督查相结合,开展督查与接受督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派出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检查时主要行使监督、检查、调查、督办和建议五项职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执行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作风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

(一)政治纪律方面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主要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改革创新、纠风治乱、党务政务公开、查办案件等反腐倡廉任务情况。

(三)干部作风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质量、便民措施和落实“一线工作法”的情况。

(四)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 “三重一大” 事项),主要检查决策过程中是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决策事项是否有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单位实际情况和干部职工意见。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派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会议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调查了解和查办案件等方式。

(一)会议座谈。通过参加所督查单位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其它涉及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先选优、评定职称的党组织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还可分别召开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全面了解被督查单位民主决策、落实部署和执行纪律情况。

(二)查阅资料。根据督查内容,查阅被督查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和会议记录。

(三)实地查看。派出纪检监察组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对被督查单位进驻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以及主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调查了解。通过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被督查单位的意见建议。

(五)查办案件。对责任单位和乡镇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经批准参与调查或独立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对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指导其主管单位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前,责任单位应提前3天将议题和会议(活动)时间、安排等有关事宜书面报派出纪检监察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班子成员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纳入下次会议记录,并向派出纪检监察组报告。      

派出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参加会议(活动)或登记备案。派出纪检监察组人员列席会议时,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参与表决。

对重大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及验收,派出纪检监察组要全程进行监督。在项目实施前期对主管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责任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前三天,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报备资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核并派员参加,对不按规定报送报备资料的,一律不派人参加,并对责任单位提出告诫;在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督促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是否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使用是否合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定西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派出纪检监察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及个人认真整改;对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对情节比较严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报告县纪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对责任单位和乡镇拒绝或规避监督,不按要求报告应报事项、相关文件和会议的,责令整改,年内三次以上不报告的,对主要领导告诫,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责任单位不得评选先进。

第九条 派出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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