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法规考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要求,侧重考察干部对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第三条 廉政法规考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注重考试结果运用的原则,通过组织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党纪法规知识,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规范权力运行行为。
第四条 廉政法规考试对象为县委管理的拟提拔为正、副科级职务的党员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第五条 考试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内容;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县纪委牵头,商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县纪委负责命题,县委组织部提出应考人员名单并通知本人统一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在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之后、拟提拔干部公示期满次日进行。考试采取100分制,闭卷考试,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结束后,由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阅卷,考试成绩上报县委,并告知应试者本人。
第七条 考试成绩装入应试者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提拔任职的重要依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者),建议县委暂缓提拔任用。
第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抄袭他人答案,不得与他人讨论、交流考试答案,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考试纪律,考试过程中邀请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并实行考试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廉政法规考试工作人员有失职或泄密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后备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工作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