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甘办发〔2012〕1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党委(党组)提拔任用或经有关组织选举、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关心爱护、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省纪委负责对新提拔或转任的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市(州)纪委负责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县(市、区)纪委负责对新提拔或转任的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负责对同级党组(党委)新提拔或转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五条 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每年1—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廉政法规知识测试;
(二)参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
(三)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
(四)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以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廉政谈话,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征得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事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另行安排谈话。
第八条 建立廉政谈话工作协调机制。在谈话名单确定、谈话方案制定、谈话组织安排、谈话结果运用等环节,与同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衔接,共同实施。
第九条 廉政谈话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甘肃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