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县纪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全会作用,切实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会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的决定和工作要求,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全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纪依法决策。
第四条 全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全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县纪委委员在全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全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报告。在全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全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五条 全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问题及重要工作。
(四)选举县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五)其他应由全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县纪委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非县纪委委员的县监委委员、乡镇纪委和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
第七条 全会由县纪委常委会主持,书记为主持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委会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等,一般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县纪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九条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全会各项议程。
全会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对有关重大问题,县纪委委员应当在会前提出意见建议,县纪委常委会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请全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一条 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县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全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充分酝酿后进行表决。对于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听取、认真考虑。对重要事项争议较大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全会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全会应当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应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全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应当及时传达公布。全会通过的以县纪委名义印发的决议和文件,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全会需对外公开或宣传报道的议题,经县纪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县纪委组宣室邀请新闻单位列席会议。内部宣传报道由县纪委组宣室负责。
第十六条 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委员在执行全会决策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全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在传达公布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全会的服务保障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力求做到节俭、务实、高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