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酝酿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专题会议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的决定和工作要求,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的职责:
(一)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二)酝酿干部事项。
(三)研究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协调落实和跟踪推进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重大决策部署。
(五)临机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特殊紧急情况,但事后应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报告。
(六)讨论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七)研究其它不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或县监委委务会议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由书记(主任)主持,副书记(副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主任)确定。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五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议题由书记(主任)确定。有关室认为需要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汇总,报书记(主任)确定。
第六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当提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相关准备工作。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七条 提交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室准备,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
第八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研究问题,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充分讨论。对议题产生较大分歧的应当缓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和县监委委务会议作出决策。
第九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一般不编发会议纪要;但遇特殊或重要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书记(主任)同意,可以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应当严格管理,每年年底前统一归档,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