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确保印章存放安全,管理规范和使用正确,维护用印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通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渭县监察委员会”“中共通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通渭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通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要发电专用章”。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机关印章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机关发文(函、电)、开具介绍信、报表和制发证件等事项。特殊情况下,办理个人事宜需使用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印章的,应报请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
第四条 机关发文(函、电)加盖印章,按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以办公室审核签批和纪委(监委)领导签字审批为依据;开具介绍信、报表和制发证件等事项加盖印章,按照开具对象和落款单位的不同,由纪委、监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后办理。
第五条 使用印章严格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中国共产党通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应由副书记或书记签字审批;
(二)使用“通渭县监察委员会”印章,应由副主任或主任签字审批;
(三)使用“中共通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四)使用“通渭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五)使用“中共通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要发电专用章”印章,应由副书记或书记签字审批。
第六条 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凡使用印章,必须要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内容、用印数量、审批人、用印人,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亲自用印,盖印要工整清晰。
对于涉密的内容用印,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要符合保密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取用存放。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使用印章。
第八条 因机构增设、变更需要刻制新印章,应凭组织、编制等部门文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出具办公室介绍信,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因印章损毁刻新章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停止使用或损毁的印章,应区别情况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应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二人监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用印登记本和介绍信存根等材料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按照归档要求交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各室的印章使用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参照本规定严格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