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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2-10-25 14:36:46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20220次

按照省市纪检监察和水务部门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为确保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及省市《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对中央《决定》省市《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各相关部门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尽快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确保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保证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三、检查内容

(一)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的总体部署、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2、水利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和完成情况。主要检查各有关部门在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河流健康保障、水利改革管理四个方面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了目标任务及推进和完成情况等。

3、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县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支持、水利建设金融支持等政策落实情况等。

4、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针对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提出的突出加强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薄弱环节建设和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项水利建设任务,主要检查推进各项建设任务的情况。

5、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6、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情况。主要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进水价改革的落实情况等。

7、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主要检查水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认真查找和纠正虚报、假报水利项目骗取资金,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或浪费水利资金的问题。

8、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在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等。

(二)对具体水利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项目决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招标投标情况。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有无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虚假招标等问题。

3、建设实施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认真组建项目法人;是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未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等问题;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及设计批复工期要求;质量与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是否存在故意瞒报、缓报、漏报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中央投资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无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5、稽察、审计、监察意见整改落实及案件查办情况。历次各级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了责任追究;是否存在应移交司法机关办案而仅做内部处理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方法步骤

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初至6月底)。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情况的8个方面和项目实施的5个方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问题,坚持边排查、边研究、边治理。各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31日前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县监察局。

(二)重点督查阶段(7月初至7月中旬)。县监察局将联合县上有关部门,对全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开展重点督查,对具体水利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项目数的25%。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勘、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改总结阶段(7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有关部门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11月底报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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