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的决定和工作要求,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依纪依法决策,重大决策注重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暨监委委务会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县纪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县委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组织实施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以及县纪委全会决议、决定。
(四)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工作。
(五)研究和决定派驻(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七)对全县纪检监察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审议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
(八)研究决定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有关事项。
(九)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有关事项。
(十)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纪检监察干部,研究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事宜。
(十一)其他应由县纪委常委会暨县监委委务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负责纪委监委全面工作,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工作,对县纪委监委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对县纪委监委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应当每年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市纪委监委和县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凡属应当由县纪委常委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主任)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主任)的督促检查。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应当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代表县纪委监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审定或者书记(主任)批准。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应当符合纪委监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是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研究决定县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县监委委务会议是县监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研究决定县监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与县监委委务会议合并召开,县监委委务会议一般不单独召开。
第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不得代替县纪委全会、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作出决策。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议题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书记(主任)直接提出;
(二)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报书记(主任)确定;
(三)机关各室、巡察办提出建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书记(主任)确定。
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书记(主任)审定。
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和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讨论干部议题,应当严格按组织程序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县委巡察办主任和相关负责同志、县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提出,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到会。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讨论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出席、列席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一般提前1天通知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一般应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1天分送参加会议人员。涉密、审查调查、干部人事等不宜提前送达的在会场分发。
第十七条 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科学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工作。
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前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八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前,可以召开县纪委监委书记(主任)专题会议或者由书记(主任)委托有关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或县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先由议题提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在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并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的超过应到会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审议。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或县监委委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及其扩大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及时拟制有关决策事项的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机关各室,必要时印发乡镇纪委和县纪委各派驻(出)机构。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材料应当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需对外公开或宣传报道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县纪委组宣室邀请新闻单位列席会议。内部宣传报道由县纪委组宣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书记(主任)负总责,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书记(主任)批准,并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或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办公室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委务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材料带出会场。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