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促进班子团结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要求,可吸收机关各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和县委督导组成员出席指导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以全县开好年度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为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县委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县委同意。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召开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县委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开展学习研讨。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聚焦主题深化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征求意见建议。坚持开门纳谏,通过座谈访谈、书面征求和网络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三)开展谈心谈话。按照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室、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必谈、班子成员与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必谈的要求,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班子成员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查摆问题。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对班子成员发言提纲一一审阅把关。班子成员自己动手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并按规定对本人重大事项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以及组织约谈函询等问题,逐项作出说明。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直面问题,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市纪委监委、县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告。
第十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的和向上级党委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原始记录、发言提纲、会议情况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纪委监委、县委。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纪委监委组宣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