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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20-11-21 10:55:59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19622次

第一条  为加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以及中央纪委、国家档案局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定西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工作及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简报、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出版物、介绍信、各类执纪监督监察材料、财务账册(凭证)、基建文件材料(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奖杯、锦旗、印模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设立档案室,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机关各室明确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各室必须按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归档的文件、资料、案卷必须材料齐全、完整,按其价值确定保存期限、分门别类、科学组卷。

第五条  档案的立卷归档:

(一)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

(二)执纪监督监察档案由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机关《执纪监督监察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三)照片、声像、实物档案由各部门负责收集归档;

(四)科技(基建)档案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五)机关为完成专项工作设置的临时办事机构,有挂靠部门的,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挂靠部门统一收集归档;无挂靠部门的,由该临时办事机构负责收集归档。

第六条  机关各室将整理后的档案及时移交办公室并做好登记,保存交接凭证。

(一)文书、照片、声像、实物档案,应于档案形成的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二)执纪监督监察档案应于结案的年底前移交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应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四)科技(基建)档案应于项目验收后,立即移交档案室。

第七条  机关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档案库房保管条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管理档案,机关档案管理应与办公自动化建设同步进行,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  实行借阅、抄录、复印档案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本机关人员借阅、抄录、复印档案,应填写单据并经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抄录、复印书记(主任)专题会记录应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绝密档案不得抄录、复印,借阅应经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后,仅限在档案室查阅。

第九条  外单位查阅、抄录、复印本机关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同时注明查阅目的、查档内容,视情况分别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条  借阅档案一般应当在5日内归还,不得自行复印、存留。复印档案材料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经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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